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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祁东县举行公捕大会,对70余人公开宣布逮捕,现场共有两万余名群众参加。对于此类行为,早有太多时事评论提出激烈批评,但是令人倍感嘲讽的是,这些事情老是重复发生,该说的、能说的都已经说过,以至于时评作者对此已经没有写作兴趣。

不过,仍然有必要厘清两种认识。首先,很多人认为,按照无罪推定原则,只有法院判决才能宣告某人有罪,因此未决的犯罪嫌疑人作为法律上的无罪者不应受此羞辱,但示众却使他们即刻成为罪犯,此后的审判可能就会流于形式。但这一论点的逻辑推演就是:判决生效的罪犯可以示众。其次,也有人批评,为什么不对腐败分子或者其他职务犯罪分子示众,只对盗窃、伤害、贩毒、强奸等案件的嫌疑人示众。确实,司法机关的这种做法当然包含着各种各样的歧视,但是如果我们公平地、不加区分地对包括贪污、受贿犯罪嫌疑人在内的所有嫌疑人或者罪犯都示众,示众就合法正当了吗?当然不是,无论是已决犯还是未决犯,无论是罪犯还是一般违法行为人,无论是经济罪犯还是一般治安案件的罪犯,都享有人的尊严,司法机关不能超越法律、超出其所应该承担的责任,过度地、不当地对其加以惩罚。

    但是,这都不是重点,关键的问题在于:这样声势浩大的将犯罪嫌疑人示众的事件已经不是第一起,也绝不会是最后一起。我们必须追问的是,为什么它会不断地发生?

我愿意不厌其烦地做一个简单的普法:198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指出,近来有少数地方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在国内外造成很坏的影响,必须坚决制止。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务必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1992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指出,一些地方的看守所对羁押的人犯,仍采取某些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做法,在审讯、出庭时,一律给人犯戴脚镣、手铐;在公开审判、宣判时,将人犯“五花大绑”、游街示众等,社会影响很坏。坚决杜绝各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事件发生,对人犯实行文明管理。加强看守所检察工作,对有关人员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及时纠正。对已决犯、未决犯和其他违法人员一律不准游街示众或变相游街示众。

列举到此为止吧。公捕大会虽然没有游街,但实际就是示众。仅就文件而言,最高司法机关屡屡发文,诸多文件多次重申,其内容不可谓不清楚明确,为什么总是屡禁不止?如果最高司法机关丧失权威,就意味着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亦不复存在。常态社会的最大恐慌之一莫过于法律权威的沦落。考虑到这些活动都是在当地政法委以及司法机关的组织、主持下所实施,因此,这一事件的核心就在于,在法律执行领域,最高司法机关对地方政府、司法机关的做法,失去约束力和权威性。这种层出不穷、屡禁不止的现象,最近几年甚至不仅仅是死灰复燃,而更有愈演愈烈之势,不能不令我们想到司法者的观念究竟是在前进还是在倒退。这样的现象,不仅仅令相关的公民蒙受羞辱,感到羞辱的,更应该是我们的法律。

最高司法机关或者中央机关首先要维护的恰恰不是什么公民的尊严,那是第二步要解决的问题,首先要维护的倒是法律的权威性和尊严,是最高司法机关的文件必须得到遵守。因此,我们想要看到的是: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是否以及如何按照上述文件对这样的违法行为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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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维

林维

6篇文章 12年前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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